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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4民初446号

高佳琳与贺志英、云建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9-01-07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佳琳;贺志英;云建军;呼和浩特市城环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104民初446号原告高佳琳,个体户,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贺志英,出租车司机,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云建军,呼和浩特市城环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城环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美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樊丽华,该公司副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责人刘文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迪,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璐璐,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佳琳与被告贺志英、云建军、呼和浩特市城环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佳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佳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高佳琳承担。

审判员 马玉龙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