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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辖终364号

全善莲、东莞市汉雄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全善莲,东莞市汉雄玩具有限公司,东莞市茶山可利得玩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全善莲,女,朝鲜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饶华玲,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祺,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汉雄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塘角村茶塘路段。

法定代表人:李顺平。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达林,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原审

被告:东莞市茶山可利得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塘角村祸船江工业区。经营者:全善莲,女,朝鲜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饶华玲,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祺,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上诉人全善莲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茶民二初字第26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全善莲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东莞市汉雄玩具有限公司无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被告东莞市茶山可利得玩具厂住所地为东莞市××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全善莲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李远伦

代理

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