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全善莲,女,朝鲜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饶华玲,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祺,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汉雄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塘角村茶塘路段。
法定代表人:李顺平。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达林,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原审
被告:东莞市茶山可利得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塘角村祸船江工业区。经营者:全善莲,女,朝鲜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饶华玲,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祺,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上诉人全善莲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茶民二初字第26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全善莲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东莞市汉雄玩具有限公司无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被告东莞市茶山可利得玩具厂住所地为东莞市××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全善莲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李远伦
代理
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