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邹添祥,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江西威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出口加工区,组织机构代码:063491142。法定代表人李铭华,总经理。
原告邹添祥与被告江西威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添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世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芷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