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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111号

刁涛、卢跃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刁涛,卢跃春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刁涛,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法定代理人:刁正华(原告之父亲),男,195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卢跃春,男,1992年9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刁涛与卢跃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住房和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泸泸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4)泸泸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启君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正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