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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0602民初字3386号

鄂尔多斯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12-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0602民初字3386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鄂尔多斯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某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文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鄂尔多斯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琸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