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1民初2096号

宋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1民初2096号原告宋某,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专科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林永生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