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628号
原告:刘浩,住伊宁市。
被告:贾建强,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浩诉被告贾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任聪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杰 来自
刘浩诉贾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628号
原告:刘浩,住伊宁市。
被告:贾建强,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浩诉被告贾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任聪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