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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387号

钮涛与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11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钮涛,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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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87号

原告:钮涛,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受理原告钮涛与被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中,原告钮涛要求被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的三一牌混凝土泵车(车牌号苏C×××××,车辆识别代码YV2JS02G1CA722056)在濉溪县经济开发区被开走,侵权行为地在安徽省濉溪县境内,故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江宁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志强

审 判 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韩贤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梦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