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保1390号原告深圳市鹏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园枫叶公寓A座2805-1。法定代表人王中玉。被告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思源路1号805。法定代表人毛保卫。上述当事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7419号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为此提供了担保,请求本院查封被告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 英 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嘉 欣
书记员 王东东(兼)(送达被告或被申请人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保全结果通知书(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深圳市鹏源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院已依法冻结了你方在东莞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内52×××044的银行存款限额1500000元、东莞银行总行营业部账52×××0404的银行存款限额1500000元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公明支行账41×××57757的银行存款限额1500000元。特此通知。联系人(跟案
法官助理):王东东联系电话:29941827(院印)二0一六年月日(送达被告或被申请人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保全结果通知书(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深圳市鹏源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院已依法冻结了你方在东莞银行总行营业部52×××040404的银行存款限额1500000元、东莞银行总行营52×××0400404的银行存款限额1500000元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公明41×××5722757的银行存款限额1500000元。特此通知。联系人(跟案
法官助理):王东东联系电话:29941827(院印)二0一六年月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查封期限通知书(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深圳市鹏源物流有限公司:根据你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告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总行52×××041000404的银行存款限额1500000元、东莞银行52×××0401000404的银行存款限额1500000元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深41×××5740022757的银行存款限额1500000元。保全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本案有查封机器设备的,查封期限为查封清单制作之日起两年)二、你们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后,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上诉期间、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者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特别提醒:若案件上诉移送到上一级人民法院时,如要继续采取续封措施,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三、你们提起诉讼、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特此通知。联系人:王东东联系电话:29941827(院印)二0一六年月日附法条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查封期限通知书(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深圳市鹏源物流有限公司:根据你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告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在东莞银52×××048801000404的银行存款限额1500000元、东52×××0408801000404的银行存款限额1500000元以及中国农业41×××5700040022757的银行存款限额1500000元。保全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本案有查封机器设备的,查封期限为查封清单制作之日起两年)二、你们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后,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上诉期间、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者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特别提醒:若案件上诉移送到上一级人民法院时,如要继续采取续封措施,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三、你们提起诉讼、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特此通知。联系人:王东东联系电话:29941827(院印)二0一五年月日附法条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保全案件移送表(法庭查控网专用)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移送
 部门
 
 
 公明法庭
 
 
 承办
 法官
 
 
 洪英利
 
 
 助理
 
 
 王东东
 
 
 案号
 
 
 (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
 
 
 
 
 申
 请
 人
 
 
 名 称
 (姓名)
 
 
 深圳市鹏源物流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陈屋第一工业区兴三路9号之二
 
 
 
 
 委 托
 代理人
 
 
 联系方式
 
 
 委 托
 代理人
 
 
 联系方式
 
 
 被
 申
 请
 人
 
 
 名 称
 (姓名)
 
 
 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T1栋第五层A区
 
 
 
 
 法 定
 代表人
 
 
 赵海军
 
 
 联系方式
 
 
 委 托
 代理人
 
 
 联系方式
 
 
 保全
 标的
 
 
 1500000元
 
 
 申请
 日期
 
 
 2015年 6月23日
 
 
 
 
 保全
 事项
 
 
 查封被告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总行营业部账户内5200 0880 1000 404的银行存款限额1500000元。
 领导
 审批
 
 
 备注
 
 
 注:1、此表审批件需附卷归档;2、保全事项需逐项详细列明;3、续封需注明到期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东莞银行总行营业部:原告深圳市鹏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请将深圳52×××04008801000404帐户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冻结,冻结期限为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承办人:批准人:二0一六年月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交银行)(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东莞银行总行营业部:原告深圳市鹏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请将深圳52×××04008801000404帐户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冻结,冻结期限为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二0一六年月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回执)(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你院(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深圳52×××04008801000404帐户存款元已冻结。未冻结元,原因。二0一六年月日(银行盖章)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到期债权查封期限通知书(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深圳市鹏源物流有限公司:根据你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已依法查封了案外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应付被告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50万元。保全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你们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后,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上诉期间、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者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特别提醒:若案件上诉移送到上一级人民法院时,如要继续采取续封措施,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三、你们提起诉讼、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特此通知。联系人:王东东联系电话:29941827(院印)二0一六年月日附法条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原告深圳市鹏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向本院申请你局不得向被告清偿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贵局以150万元为限停止向被告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清偿,如贵局要求向被告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偿付,则我院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提存相应的财物或者价款。上述到期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查封期限从贵局收到本通知书起一年。特此通知。二0一六年月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到期债权查封期限通知书(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深圳市鹏源物流有限公司:根据你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已依法查封了案外人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应付被告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50万元。保全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你方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后,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上诉期间、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者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特别提醒:若案件上诉移送到上一级人民法院时,如要继续采取续封措施,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三、你方提起诉讼、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特此通知。联系人:王东东联系电话:29941827(院印)二0一六年月日附法条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鹏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741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向本院申请你司不得向被告清偿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你司以150万元为限停止向被告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清偿,如你司要求向被告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偿付,则我院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提存相应的财物或者价款。上述到期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查封期限从你司收到本通知书起一年。特此通知。二0一六年月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