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989-7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王德众,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告刘艳勤,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系王德众之妻。被告罗坤,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德众、刘艳勤、罗坤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德众、刘艳勤、罗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保东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吴元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