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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989-7号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德众、刘艳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德众,刘艳勤,罗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989-7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王德众,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告刘艳勤,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系王德众之妻。被告罗坤,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德众、刘艳勤、罗坤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德众、刘艳勤、罗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保东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吴元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