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029号
原告:安源,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杭州钱塘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47202-6)。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号大街月雅苑16幢6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马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源诉被告杭州钱塘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钱塘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源撤回对被告杭州钱塘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源负担。
审 判 长 郭栋佳
人民陪审员 马 燕
人民陪审员 王慧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