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636号。组织机构代码:08394204-3。
法定代表人:熊波涛,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邓榕,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彭西,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易罗亮,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邓榕、彭西、易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榕、彭西、易罗亮虽有财产但不宜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小涛
审 判 员 吴志辉
审 判 员 袁易术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