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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申46号

祁晓龙与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祁晓龙;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申4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祁晓龙,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609室。

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大明,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祁晓龙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祁晓龙以与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祁晓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祁晓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危 薇

审判员 陈洁雅

审判员 徐毅翀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迎?PAGE*MERGEFORMAT?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