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男。被执行人王**,女。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诉讼期间,以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支行工资账户2610***********2405及中国银行河滨路支行津贴账户1032****1364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支行2610***********2405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2343账户内。扣划被执行人王**在中国银行河滨路支行1032****1364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2343账户内。
三、冻结被执行人王**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支行2610***********2405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执行人王**在中国银行河滨路支行1032****1364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