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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7968号

王青风与王黎明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青风,王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7968号原告王青风,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殷元红,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黎明,男,1986年3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沈锲,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青风诉被告王黎明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后,被告王黎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王黎明的户籍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用益物权纠纷,系因涉及不动产引起的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有在法院管辖,本案诉争房屋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黎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叶福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翠竹-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