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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2143号

冯定均与傅永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定均,傅永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2143号

原告:冯定均,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傅永良,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赵子文,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定均为与被告傅永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定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冯定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定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依法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冯定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宣彩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