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2143号
原告:冯定均,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傅永良,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赵子文,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定均为与被告傅永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定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冯定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定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依法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冯定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宣彩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