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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166号

四川龙城印象包装有限公司、泸州市天益冷食品厂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龙城印象包装有限公司,泸州市天益冷食品厂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龙城印象包装有限公司,住址泸县城西工业园C区,组织机构代码06032676-6。

法定代表人:庞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泸州市天益冷食品厂,住址泸县工业园C区,组织机构代码78228432-6。

法定代表人:刘立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龙城印象包装有限公司与泸州市天益冷食品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住房和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泸泸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5)泸泸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启君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正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