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执字第1695号
申请执行人:陈渝
被执行人:陈志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萝法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汇总,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房等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管理辖区内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黄法执字第169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建军
审判员 贺雁青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袁桂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