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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2707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陈军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陈军生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2707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负责人崔敏奎,行长。委托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生,女,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陈军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重庆分行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茹雪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