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3执50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哲
被执行人:邹城市香城镇马营村委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邹民初字第4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邹城市香城镇马营村委会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城市香城镇马营村委会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邹城市香城镇马营村委会在香城镇经营站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邹城市香城镇马营村委会在香城镇经营站收入334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孔 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