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第114-1号移送人西华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新得。本院执行赵新得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新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庆宏
审判员 郭永刚
审判员 郭智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