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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第114-1号

赵新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新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第114-1号移送人西华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新得。本院执行赵新得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新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庆宏

审判员  郭永刚

审判员  郭智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