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建。
被执行人:威远县三维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科。申请执行人王永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威远县三维酒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要求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9000元,本案执行费1199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威远县三维酒业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 勇
审判员 周 权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