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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2135号

申请人何才英与被执行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何才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2135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黄荣柏被

申请执行人:何才英,女,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何才英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查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申请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18646.3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才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才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虹

审判员 王云强

审判员 王文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海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