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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执字第1758号

刘晶等与侯桂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飞;刘晶;侯桂财;陈衍梅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字第1758号申请执行人赵飞,女,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申请人执行人刘晶,女,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侯桂财(曾用名侯贵财),男,汉族,1983年5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略阳县。被执行人陈衍梅,女,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晶,赵飞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晶,赵飞与被执行人侯桂财,陈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未申请财产保全,故我院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产,银行存款及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晶,赵飞与被执行人侯桂财,陈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彬

审判员  张维红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盖 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