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23民初182号原告常树林,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被告通海县四街镇四街社区一组。负责人王勇富,任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树林与被告通海县四街镇四街社区一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树林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树林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常树林负担。
审判员 刘焕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