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3696-1号
原告:杭州菲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朱庙村。
法定代表人:沈建美。
委托代理人:罗鹏,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和池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泉路22号3幢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平晓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菲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和池水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菲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菲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菲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菲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文彤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