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泾县宏大笔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52107-9,住所地在安徽省泾县榔桥镇街道。法定代表人王德中,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艺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48057-5,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沿河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朱浩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三鑫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81839-8,住所地在安徽省泾县榔桥镇黄山路。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泾县宏大笔刷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商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书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按规定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