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5750号原告永春县蓬壶周瑞服装加工厂,经营场所永春县蓬壶镇汤城村431号。经营者尤荣周,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解晓非,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市町铭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鞋城B区3号,组织机构代码:69662900-9。法定代表人陈平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春县蓬壶周瑞服装加工厂与被告石狮市町铭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春县蓬壶周瑞服装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春县蓬壶周瑞服装加工厂负担。
审 判 长 李美好
代理
审判员 陈伟莲
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