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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委赔2号

陈盈姿、博白县公安局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当事人
陈盈姿,博白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6)桂09委赔2号赔偿请求人陈盈姿,女,汉族,1988年4月29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山屏街97号6-2,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王铁环,男,北京市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赔偿义务机关博白县公安局,地址:博白县博白镇大街059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志,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日标,男,汉族,1971年1月出生,博白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住博白县。复议机关玉林市公安局,地址:玉林市双拥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庄浩,局长。委托代理人郑仁仙,男,1972年9月出生,玉林市公安局民警,住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锋,男,1975年4月出生,玉林市公安局民警,住玉林市。赔偿请求人陈盈姿因与赔偿义务机关博白县公安局、复议机关玉林市公安局无罪逮捕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博白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博公赔不受字【2015】2号《国家赔偿申请不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2号通知)和玉林市公安局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国家赔偿异议告知书》(以下简称异议告知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义务机关博白县公安局作出的2号通知认为陈盈姿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博白县公安局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对陈盈姿的申请决定不受理,陈盈姿不服提出异议,玉林市公安局告知陈盈姿,认为陈盈姿的赔偿申请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已立案审查,且博白县公安局不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博白县公安局不予受理陈盈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陈盈姿的申请事项及理由如下:1、撤销博白县公安局作出的博公赔不受字【2015】2号《国家赔偿申请不受理通知书》;2、撤销玉林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国家赔偿异议告知书》;3、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书面赔礼道歉,在大连广播电视台的电视媒体上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4、归还违法扣押赔偿请求人的所有财物,另被扣押的奔驰车的磨损程度、里程表数及修理保养已不能恢复原来状态,要求赔偿损失。如不能按原样归还申请人所被扣押的财物,赔偿违法扣押财产损失人民币共计737100元;5、支付赔偿请求人因本次国家赔偿申请所支出的邮寄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以实际往返支出为准);6、将所扣押的财物归还赔偿请求人或者移交博白县人民检察院。赔偿请求人提出前述赔偿请求的理由是由于其被错捕遭受了其所提出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其予以国家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间,赔偿请求人陈盈姿在珍爱网上以”宝宝”的注册名和以”也许”为注册名的王钎锴在网上相识,二人建立”恋爱”关系,并非法同居。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间,二人以结婚生子需购车、购房等为名,王钎锴先后为陈盈姿在大连购买房屋两套和两辆小车等物品。2013年4月间,王钎锴在大连市陈盈姿家里提出结婚生子事宜时,双方为4000万元生子费等问题发生争执,此后二人”恋爱”关系破裂。2014年5月15日王钎锴以陈盈姿涉嫌诈骗为名向博白县公安局报案。2014年6月1日博白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为名对陈盈姿进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博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日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在此过程中博白县公安局先后从陈盈姿家扣押了苹果手机2台(其中1台从陈盈姿母亲傅英手扣押)、平板电脑1台、LV女式手提包1只、古驰女式提包1只、苹果牌手提电脑1台、百达翡丽女手表1只、房地产权证2本、机动车登记证书1本、白金戒指1枚、护照、通行证各1本、银行卡5张、梅赛德斯奔驰1辆。博白县公安局对上述所扣押的物品并没有随案移送给博白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3月24日,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盈姿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博检公诉刑不诉[2015]1号不起诉决定,对陈盈姿决定不起诉,同月30日解除对陈盈姿的取保候审。另查明,对上述扣押的物品,博白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钎锴诉被告陈盈姿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博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裁定,将博白县公安局扣押的前述部分物品进行了财产保全,并于2015年8月3日扣押了百达翡丽女手表1只、白金戒指1枚、LV女式手提包1只、古驰女式提包1只、苹果手机2台、苹果牌手提电脑1台、梅赛德斯奔驰1辆,余下物品(包括房地产权证2本、机动车登记证书1本、护照、通行证各1本、银行卡5张、平板电脑1台)2016年3月7日博白县公安局已返还给陈盈姿。还查明,陈盈姿因无罪逮捕人身权受损方面已以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了博检控申赔决【2015】1号刑事赔偿决定,陈盈姿不服,申请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复议,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了玉检控申赔复决【2016】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了博检控申赔决【2015】1号刑事赔偿决定,陈盈姿不服,已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上述事实有博检公诉刑不诉[2015]1号不起诉决定书、博白县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5)博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裁定书、博白县公安局的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中博白县公安局在对赔偿请求人陈盈姿涉嫌诈骗一案中所采取的侦查措施因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已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故博白县公安局扣押陈盈姿的财物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对财产采取扣押措施,由于博白县公安局对所扣押的物品并没有随案移送给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因此,博白县公安局是实施违法扣押财物行为的侵权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博白县公安局为本案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负违法扣押财产的国家赔偿责任,故博白县公安局和玉林市公安局分别作出的2号通知和异议告知书不当,本院予以撤销。由于博白县公安局所扣押的财产并没有灭失,能够返还,因此,博白县公安局应将所扣押的财物返还给赔偿请求人陈盈姿,但由于博白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钎锴诉被告陈盈姿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已对博白县公安局所扣押的前述部分物品进行了财产保全,并予以扣押,该部分财物应由博白县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而依法处理,故陈盈姿请求博白县公安局返还该部分财物已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至于余下物品由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博白县公安局已主动返还了陈盈姿,陈盈姿实现了财产得到返还的目的,故本院不必再作出返还的赔偿决定。关于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书面赔礼道歉,在大连广播电视台的电视媒体上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问题,此不属于博白县公安局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本院对此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支付赔偿请求人因本次国家赔偿申请所支出的邮寄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问题,由于此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直接损失的范围,本院对此请求同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博白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博公赔不受字【2015】2号《国家赔偿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二、撤销玉林市公安局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国家赔偿异议告知书》;

三、驳回赔偿请求人陈盈姿的其他赔偿请求事项。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