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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164号

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与叶建民、叶仕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叶建民,叶仕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164号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南街101号,组织机构代码06923041-0。法定代表人余正芳,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巧君,系遂昌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永康,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民,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被告叶仕祖,男,193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诉被告叶建民、叶仕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于2016年4月12日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协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由此发生的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29元,由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负担。

审判员  钟芳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丽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