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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5580号

卓石桓与邓学文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卓石桓,邓学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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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580号原告卓石桓,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邓学文,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

原告与被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但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卓石桓的起诉按自动���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何冰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 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