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580号原告卓石桓,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邓学文,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
原告与被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但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卓石桓的起诉按自动���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何冰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 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