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486号申请执行人杨吉祥。被执行人王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80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乐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账号:)存款人民币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跃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