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民终1005号

钟某、博罗县石湾镇西田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2-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侦焕,博罗县石湾镇西田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终1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侦焕,男,汉族,1954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罗县石湾镇西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西田村。

负责人:钟水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晋辉,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侦焕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5)博法湾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侦焕以其他原因,不想上诉了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侦焕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行使诉权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侦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为2390元,由上诉人钟侦焕承担。上诉人钟侦预交二审受理费4780元,除其承担的费用外,多交的239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钟侦焕。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志文

审判员  赖锦荣

审判员  郑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