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终1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侦焕,男,汉族,1954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罗县石湾镇西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西田村。
负责人:钟水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晋辉,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侦焕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5)博法湾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侦焕以其他原因,不想上诉了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侦焕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行使诉权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侦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为2390元,由上诉人钟侦焕承担。上诉人钟侦预交二审受理费4780元,除其承担的费用外,多交的239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钟侦焕。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志文
审判员 赖锦荣
审判员 郑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