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393-3号

佛山骏富鑫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姜胜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12-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骏富鑫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姜胜安;王孝梅;张山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393-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骏富鑫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天安南海数码新城。法定代表人郑敏波。

被执行人:姜胜安,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王孝梅,女,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张山林,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王孝梅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的小型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张山林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杜健新执行员  马少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阳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