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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4号

卢仕龙、张自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仕龙,张自刚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4号

申请执行人:卢仕龙,男,汉族,1968年7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张自刚,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卢仕龙与张自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3万元,尚有53850元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自刚名下的一处房产,因房产属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