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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500号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宗发、汪燕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宗发,汪燕,朱永明,胡宗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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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500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厦门片区海沧保税港区海景路268号401室N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宗发。被告汪燕。被告朱永明。被告胡宗梅。

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公司”)与被告胡宗发、汪燕、朱永明、胡宗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朱陈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海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宗发、汪燕、朱永明、胡宗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海翼公司诉称,2011年2月15日,原告根据被告胡宗发的选择,购买挖掘机一台供其使用,双方于当日订立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为担保合同债权得以实现,被告朱永明为胡宗发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胡宗梅作为朱永明之妻,亦承诺以夫妻共有财产及其个人财产为胡宗发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约交付租赁设备后,胡宗发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直至租赁期限届满时,仍结欠租金85154元未付。汪燕作为胡宗发妻子,应对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现请求判令:1.被告胡宗发、汪燕共同偿还拖欠的租金85154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截止2016年4月6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暂算为60136.73元);2.被告朱永明、胡宗梅对被告胡宗发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被告胡宗发、汪燕、朱永明、胡宗梅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5日,原告海翼公司与胡宗发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购买型号为XG822LC挖掘机一台供胡宗发使用;胡宗发除支付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外,须在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的每月20号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直至合同订立期限满三年时(2014年2月15日)支付最后一笔租金;租赁年利率为7%(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调整,租赁利率自动调整);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迟延付款的,则自租金到期日起,每日按所欠逾期租金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同日,海翼公司还与朱永明、胡宗梅签订了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二人对胡宗发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两年。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当日,海翼公司与南通鼎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诚公司”)签订产品购买合同一份,约定海翼公司购买挖掘机一台,并直接由鼎诚公司向胡宗发履行交付。胡宗发订立合同后除缴纳首付租金、手续费外,还向出租人交付保证金31278元。2013年10月20日起,胡宗发多次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截至原告起诉前,仍欠租金85154元未付。另查明,胡宗发与汪燕、朱永明与胡宗梅均为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海翼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产品购买合同、保证合同、欠款违约���计算明细表、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海翼公司与胡宗发、朱永明、胡宗梅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海翼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胡宗发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海翼公司以诉讼方式向胡宗发主张结欠的租金85154元,并主动调低按四倍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但由于胡宗发签订合同时已交付保证金31278元,该款项应当先行抵扣每期结欠的租金,直至抵扣完方可计算逾期违约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调整。具体计算明细,详见下表:(逾期违约金以四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4月5日)时间单位:天金额单位:元��还款日期应还款金额实还日期实还金额欠款金额可抵扣保证金逾期天数违约金2013.10.202013.10.202013.11.202013.12.202013.12.2115151.77940.22014.01.209736.42014.02.159392.4总计53875.7综上,抵扣完保证金后,被告胡宗发仍结欠租金53875.7元,对应的逾期违约金为27069元(截止2016年4月5日),故本院对原告海翼公司超过上述金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汪燕系胡宗发的配偶,案涉融资租赁债务,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其应对胡宗发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朱永明、胡宗梅夫妇自愿为胡宗发租赁挖机产生的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因此海翼公司在���同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要求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亦予支持。被告胡宗发、汪燕、朱永明、胡宗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宗发、汪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387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6年4月5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7069元,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朱永明、胡宗梅对胡宗发、汪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永明、胡宗梅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宗发、汪燕追偿;

三、驳回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8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3888元,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96元,被告胡宗发、汪燕、朱永明、胡宗梅负担2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0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

审 判 长  朱陈李

代理

审判员  王志敏

人民陪审员  赵广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十一,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债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