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619号原告赤峰嘉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河畔骏景。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被告林某,男,出生日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嘉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物业费1867元,利息250.9元。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嘉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何滨二O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立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