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375号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川县大街街道景新路。工商注册号:530421100004639。组织机构代码:56880810—9。法定代表人杨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富有,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江川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霸有恒,男,1965年1月25日生,彝族,居民,住江川县。
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霸有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霸有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霸有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春
审 判 员 杨卫东
人民陪审员 李红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鹤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