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61号原告张甲原告王甲原告崔甲原告张乙原告张丙原告张丁以上三原告法定代理人崔甲,身份信息同前。系该三原告之母。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甲,身份信息同前。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虎飞被告张戊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榆民保字第0006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本案原被告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为此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肇事车辆的保全措施,故对该车继续扣押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甲、王甲、崔甲、张乙、张丙、张丁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张戊的陕Kxxx**重型半挂车的扣押。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甲等六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少伟
审 判 员 朱 斌
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廷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