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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行初48号

李素英与涞水县涞水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04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英,涞水县涞水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84行初48号原告李素英,女,193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冀凤婷,系原告之女。被告涞水县涞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涞水县涞水镇朝阳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77130565-4。法定代表人刘英明,该镇镇长。

原告李素英诉被告涞水县涞水镇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涞水县涞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晓爽

人民陪审员  马晓池

人民陪审员  孙 杨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