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朔中执字第93-1号
申请执行人:翁占国,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X园X号楼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安凤龙,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铁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志刚,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占国与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翁占国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要求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怀仁县怀贤街南(原粮食局直属库)32层商住楼1350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翁占国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怀仁县怀贤街南(原粮食局直属库)32层商住楼13500平方米的房产。
二、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对该房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 敏执行员 安全升执行员 张宝银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东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