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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129号

张弘伟与太原帝海兴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弘伟,太原帝海兴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129号申请人张弘伟,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申请人太原帝海兴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118号太原并州饭店南楼272号。法定代表人边国爱,总经理。担保人山西领先大屏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5号11幢16层A区。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申请人张弘伟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帝海兴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太原帝海兴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8800元或对等值财物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山西领先大屏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愿以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山西领先大屏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零一万八千八百元(开户机构:中国民生银行太原水西关支行,账号:69×××02);

二、冻结本裁定第一项所述担保财产后,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帝海兴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零一万八千八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