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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行审40号

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南阳市融宸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镇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南阳市融宸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4行审40号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平县城关镇西三里河。组织机构代码:00603900-X。

法定代表人:肖斌,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崇强、胡长庚,该局工作人员,特别受权。

被执行人:南阳市融宸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宛霞。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5年12月23日对南阳市融宸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107956元罚款。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镇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对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市融宸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南阳市融宸实业有限公司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对南阳市融宸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没收”、“拆除”违法建筑物及罚款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镇平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执行。对南阳市融宸实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规定,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实施,本院不予执行;《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益,缴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财政。”该条款规定了对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式,该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是明确的,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应当遵照执行。对南阳市融宸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关于“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没收南阳市融宸实业有限公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实施。准予强制拆除南阳市融宸实业有限公司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实施。准予对南阳市融宸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罚款107956元,由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毅

审判员  张涛

审判员  侯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