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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989号

汤敏超与孙国良、项群芬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汤敏超,孙国良,项群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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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989号

原告:汤敏超,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代理人:钟雨岚、方瑜,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国良,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告:项群芬,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敏超诉被告孙国良、项群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敏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汤敏超负担。

审判员  高苏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凯航·?PAGE?-2-?··?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