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989号
原告:汤敏超,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代理人:钟雨岚、方瑜,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国良,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告:项群芬,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敏超诉被告孙国良、项群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敏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汤敏超负担。
审判员 高苏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凯航·?PAGE?-2-?··?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