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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2669号

伍世旭与张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3-23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伍世旭,张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2669号

原告:伍世旭,男,汉族,1983年6月4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被告:张文斌,男,汉族,1981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世旭诉被告张广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张广斌名下位于珠海市拱北港三路308号华达花园5栋702房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权证号码:01××58),金额以140000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提供以140000元为限的保证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广斌名下位于珠海市拱北港三路308号华达花园5栋702房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权证号码:01××58),查封金额以140000元为限。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继续查封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如需继续查封,原告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擎轩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阳伟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