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0602民初字3384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鄂尔多斯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鄂尔多斯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 ? ? ? ? (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郭 猛 ? ?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琸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