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45号原告刘云贵,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赵云秀,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胡进富,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贵诉被告赵云秀、胡进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云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云贵负担。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吉恩史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