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991号
申请人:周星火。
被执行人:江伟明。
被执行人:梅雪飞。申请人周星火与被执行人江伟明、梅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一初字第016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属被执行人江伟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桐城市城郊皖中路商住楼(证字证号:2004字第9197号)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向东
审判员 甘少林
审判员 齐 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