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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376号

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与翁友志、石锦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翁友志,石锦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翁友志,务工。被执行人石锦屏,系翁友志妻子。申请执行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翁友志、石锦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翁友志、石锦屏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翁友志、石锦屏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翁友志、石锦屏在经济上暂无能力履行义务,又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俊

审判员 杨冬生

审判员 徐 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