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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796号之二

李志行与曹宁、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志行,曹宁,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796号之二原告李志行。委托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宁,隆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职工。被告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行诉被告曹宁、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志行负担。

审判员  李新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建慧 关注公众号“”